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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 真刑!
  • 发布日期:2023-06-13
  • 阅读量:149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话大家早已耳熟能祥

然而总有少数驾驶人

枉顾法律法规

不顾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心怀侥幸

一错再错!


2020年12月,卢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大队吊销驾驶证五年。

然而,卢某非但不从中吸取教训,2022年3月,竟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又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邹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醉酒、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12月8日,法院以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卢某刚刚服刑期满回家,又接到法院传票,受害人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巡回审理

为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到马过河镇何家村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该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法官从喝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成本(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成本(保险公司拒赔,面临巨额赔偿)两方面进行了现场普法。

通过巡回审理,希望卢某真正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让周边干部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现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再次警醒基层群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提升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