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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梦碎!出境务工需谨慎!
  • 发布日期:2023-06-15
  • 阅读量:33274

 近日,宣威市公安局双龙派出所在办理偷越国(边)境案件中,通过梳理分析线索,发现李某有涉嫌偷越国(边)境行为。


 6月13日,办案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至办案中心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对其于2019年6月偷渡至缅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