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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法官请你不要充当妨碍执行“急先锋”
  • 发布日期:2023-06-28
  • 阅读量:20100

编者按:司法实践中,不少案外人在陪同亲友处理执行案件时,相较于案件当事人的顾忌心理,常常抱着我不是案中人的侥幸心理恣意妄为,充当妨碍执行的“急先锋”,作出辱骂、威胁执行人员,暴力妨碍执法活动等行为,这样的“任性”违反了哪些法律,又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来看师宗法官以案释法


情形一

6月6日,希某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询问其妻子罚金一案的执行情况,在承办法官耐心回答其疑问之后,希某仍罔顾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与办案法官胡搅蛮缠。承办法官进一步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希某随即辱骂办案法官。

办案人员提取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后,希某因妨碍执行,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处于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情形二

6月13日,师宗法院执行人员到某小区寻访被执行人,案外人严某开门后,执行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依法向严某询问与其同住的被执行人下落,严某故意掩饰被执行人在屋内的事实,欺骗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外出不在屋内。

在执行人员要求严某协助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的时候,严某高声呵斥、辱骂执行人员,试图吓退执行人员的执法活动。执行人员随即向严某出示搜查令,将被执行人从屋内搜出。

严某因妨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被处于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情形三

6月14日,林某陪同被执行人胡某到师宗法院处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擅自闯入执法办案现场,肆意宣泄个人情绪,诋毁法院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执行人员向其释明法律和事实后,其仍不依不饶。随后,执行人员劝诚其尽快离开执法办案现场,林某依旧“任性”妨碍执行。

林某因妨碍执行,被处于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其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部分案外人动辄私自闯入执法活动现场,对执法活动冷嘲热讽甚至出言不逊,更有甚者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暴力妨碍执法活动。相较于案件当事人心有顾忌,案外人抱着我不是案中人的心态肆意安为,往往充当着对抗司法机关执法活动“急先锋”角色,当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打击惩处的时候,又罔顾事实和法律,以我不懂法、我不知道、我是文盲等荒唐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辨解,甚至采取撒泼打滚的方式逼迫司法机关取消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治。殊不知,司法权威不仅在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也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无知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案外人都要遵守法律、尊重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