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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法官巡回开庭审理非法采矿案
  • 发布日期:2023-06-28
  • 阅读量:43447

6月26日,一起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曲靖市沾益区德泽乡党群服务中心法治小广场开庭,部分政协委员,当地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初,晏某以平整土地复耕的名义,雇佣他人在德泽乡某地无证开采价值31万余元的磷矿1248.38吨。同时,晏某在开采磷矿时导致地块内存在大粒径碎石、矿渣、场地板结等,破坏了耕地种植条件。经鉴定,晏某私挖滥采用地面积为4.41亩,其中耕地4.13亩。


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并且,其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耕地资源,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晏某对刑事部分表示认罪认罚,其本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晏某当庭再次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晏某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愿意按照要求对损坏耕地进行恢复。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议论纷纷,针对现场群众对晏某行为为何违法的疑问,合议庭法官结合案件给现场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讲述了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承担的刑事、民事法律后果以及非法采矿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经过法官的解答,群众们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学法守法,用法尊法,依法办事,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法律明白人”。


该案的巡回审理,是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一次生动实践,将法律知识送到百姓家门口,既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以下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