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方对原告宁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停止侵害,拆除搭建在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障了权利人和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均系宝山镇某村委会人,诉争土地位于村舍旁边,该土地长期由原告方管理使用,但因该土地部分塌陷,形成凹坑和沟壑。1999年,经确权部门确权将该土地确认由原告管理使用。随后,在生产生活中,被告方填平了部分凹坑,建盖了烤房、圈舍等构筑物。2018 年农村土地再次确权时,除去被告方早年间建盖烤房占用的土地及原告方转让给尹某(同村村民)家建盖烤房的土地外,确权部门将剩余土地确认由原告方管理使用,并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
2018 年、2022 年被告方又在诉争土地上搭建圈舍、活动板房(新式烤房)等构筑物。被告方认为,诉争土地不属于原告已确权土地范围,即使承包也是未经过正规的程序和流程,自己对确权不知情,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派出所等调解无果后,原告宁某诉至法院。
【巡回审理】
为查明案件事实,收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前往纠纷地查看现场,向村委会、村民进一步了解案情。本着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格宜法庭决定将庭审开到村委会,并邀请村民参与旁听。历经三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向旁听村民现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未经许可,占有、耕种他人承包地,系侵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停止侵害并返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本案中,原告宁某对涉案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被告方在宁某已经确权成为涉案土地权利人后仍占用该土地,侵犯了宁某的物权,宁某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最终,宣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碍,返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