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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抓咬执行人员,拘!
  • 发布日期:2023-07-29
  • 阅读量:15014

7月26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干警依法进行传唤,张某不仅不配合执行,且态度嚣张蛮横地对执行干警辱骂、推搡,抓伤、咬伤执行干警,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案情回顾


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郑某、保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沾益法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丁某遂于2022年11月7日向沾益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官到张某工作地点找到张某,将双方传唤至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每月还丁某10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调解后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张某却不接电话或以多种理由搪塞,经执行干警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持续对该案进行着动态跟踪管理,终于在2023年7月,执行干警再次进行查询时发现张某名下有一辆车,执行干警及时联系了张某,但其拒绝说出车辆下落。7月26日清晨,执行干警再次来到张某工作地点找到张某,在出示了工作证、说明执行案件后,张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肆意辱骂、诽谤执行干警。

执行干警向其解释执行工作的合法依据,张某仍不予理会,且大喊大叫、以死相逼,继续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推搡,执行干警见状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拼命挣扎、拒不配合,在挣扎过程中,执行法官被抓伤一人、咬伤一人,张某随后躺地不起,撒泼耍赖,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带离执行现场,带回法院。



被当事人咬伤


被当事人抓伤


当日,沾益法院对张某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抗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触犯法律,还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做个尊法、懂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