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皇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昆明回陆良,当晚十点左右,皇某驾车行驶到陆良县板桥镇附近村庄路段时,与站在路边的殷某等四人及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相撞,下车查看后,皇某以挪车为由驾车超速向前行驶,在逃离该现场的过程中,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刘某相撞。
【庭审现场】
被告人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导致一人死亡,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被告人皇某的犯罪行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由皇某及车主念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7万余元,而念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机动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被判民事赔偿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