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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交易不诚信 付出近17万代价
  • 发布日期:2023-08-16
  • 阅读量:46385

 春秋齐国政治家、军事家管仲在《管子·枢言》这篇文章里有一句话:“诚信者,国之宝也,民之凭也,天下之结也。”这名话的大体意思就是说诚信是一个国家的根基,是人们为人处事的依据,是天底下行为准则的关键。从中不难看出,自古以来诚信对一个社会规范有序地运行的重要性。因此,我国《民法典》把诚信原则作为一条立法原则写在总则中。但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不诚信的人和事时时发生,一些人企图通过爽约来逃避义务,通过背约来获取非法利益,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诚信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多年来一直从事大米销售,被告夏某、浦某及二人注册成立的某食品公司一直从原告李某处赊购大米,从事食品加工。2022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夏某、浦某共欠李某大米款245万元,二人出具欠条交李某收执,并承诺于2023年01月2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李某为追偿款项支付的交通费、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

 后夏某、浦某因经营不当,债务缠身,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原告李某将夏某、浦某及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李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开庭审理中,夏某、浦某否认原告李某提交的欠条,认为欠条中自己的名字、指纹及欠款金额处的阿拉伯数字都是拼接复制上去的,不是他们直接书写或按捺上去的。

 针对夏某、浦某对欠条的否认,承办法官作了释明:李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李某的举证义务已完成。夏某、浦某否认欠条,二人应当对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释明后,夏某、浦某坚持申请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经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得出结论:欠条上夏某、浦某的名字、金额处的阿拉伯数字都是直接书写上去的,手印也是直接按捺上去的,不是拼接复制上去的。

 得到鉴定结果后,法院通知第二次开庭,但夏某、浦某拿到鉴定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因夏某、浦某、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夏某、浦某、某食品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李某大米款250万元,违约金9万多元。同时,李某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保单保函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5万多元,本案的鉴定费2万多元,共计7万多元也由夏某、浦某及某食品公司承担。夏某、浦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近17万元的代价。双方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无论日常生活中还是从事其他民事交易,诚信永远是立身之本,一个言而无信的人,在社交中往往屡屡碰壁。如遇债务困扰,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勇于面对,争取债权人的谅解或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过不接电话、拉黑对方、跑路、狡辩、耍赖、拒不出庭等方式来逃避责任,逃避责任只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在诉讼中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这样不但可减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迎得对方信任,还可降低违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