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孟某怀着感激喜悦的心情,将一面印有“惩恶扬善执行神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送到陆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感谢执行法官的尽心尽力。
孟某与陈某返还原物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返还原告孟某的房屋,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陈某系申请执行人孟某的同胞兄弟四弟之妻,孟某大哥孟甲于1995年将其享有的房屋以5000元卖给申请人并同时交给其土地使用证;后被执行人为方便养蚕,便将两房之间的房屋隔墙拆除,并长期占用。
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房屋紧密相连且被执行人配合意愿低,如何有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成为棘手的问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执行理念,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亲属关系,多次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且耐心劝解其“冤家宜解不宜结”,希望其主动配合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仍拒绝。
经过多次工作无果,法院遂决定强制执行,长期被占用的房屋终于回到了申请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