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3月22日,小A与小C等四人相约到KTV唱歌喝酒,凌晨一时许,小A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超速行驶单方肇事死亡(死者负该事故全责),小A的父母将小C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共饮酒的参与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调解中,小C等三被告称,相聚时没有劝酒行为,小A也没有醉酒,但人死不能复生,大家与小A生前都是好朋友,事发前相约在一起也是相互间的情谊,小C等三被告表示愿意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适当补偿死者父母1.45万元,告慰死者、安慰父母。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因饮酒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人身损害或伤亡后果的案件并不少见,而共同饮酒者成为被告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仅因共同饮酒便要承担赔偿责任,难以入情入理。
情谊行为本身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但并非总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永远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因情谊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
因此, 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致使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况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不使其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对其应给予必要的劝阻、提醒、照顾、保护等义务,违反此安全注意义务,产生醉酒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应负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