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怀敬老之心,
倾注爱老之情,
笃行扶老之事。】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赡养老人更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近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越州法庭到茨营镇蔡家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为九旬老人解决了赡养难题。
案情回顾
95岁高龄的蔡某育有三子二女。3年前,老人住进养老院,现因无钱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而将子女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原来,蔡某丧偶多年,虽有五个子女,但除长子外,次子和三子都根据农村风俗成了上门女婿,两个女儿也外嫁他村。
蔡某原本跟随大儿子一起生活,可3年前大儿子因病去世,大儿媳也随之中风,无人照料的老人遂住进了养老院。蔡某年事已高,已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因无钱支付养老院的费用,无奈之下将四个子女连同大儿媳一起告上法庭寻求解决。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决定将法庭搬到老人所在的村委会。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耐心安抚双方情绪,秉持家事纠纷“和为贵”理念,法官从传统道德、人伦亲情、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对于家庭内部的经济矛盾可以另行协商处理,但对老人必须要尽到赡养的法定义务。庭审结束后,原告的子女们体谅了彼此的难处,就老人的赡养费问题进行了初步协商。
4天后,老人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表示一家人已经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该案圆满化解。
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巡回审判,从庄严的法庭到当事人家门口,变换的是庭审地点,不变的是为民初心。麒麟区法院将继续维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营造“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社会风尚,为老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