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再审案件中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廖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2022年8月,荣某某驾驶大型货车与廖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廖某某车辆尾部受损。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将车辆拖到某4S店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廖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4S店进行了维修。定损项目维修完成后,因廖某某在购车时加装的部件也部分受损,廖某某继续在该4S店维修加装部件。在维修过程中,廖某某明知其车辆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未受损情况下,以预存修理费的形式要求4S店出具包括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维修项目的维修结算及维修费相关凭证14160元。并于2023年3月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荣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4160元及租车损失费合计5466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和庭审过程中,廖某某均明确陈述车辆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在事故中受损并进行了维修。沾益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荣某某赔偿原告廖某某车辆修理费、租车损失合计54660元。判决生效后,荣某某向沾益法院申请再审,沾益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
该案的再审过程中,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再次明确陈述车辆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在事故中受损并进行了维修,支付了修理费。承办法官通过受损车辆现场照片等证据发现存疑,为确保查明案件真相,便到廖某某维修车辆的4S店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廖某某明知其车辆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未受损情况下,以预存修理费的形式要求4S店出具包括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维修项目的维修结算及维修费相关凭证。其在维修过程中未实际对上述项目进行维修,对其预存的费用在事后通过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支出。鉴于廖某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给予廖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到场监督执法。
沾益法院在对廖某某宣布处罚决定后,廖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对处罚决定无意见,意愿即时缴纳罚款。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遵循诚信原则,不要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