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呢?”
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已按时到庭,而原告席上,却只来了代理律师。
经过法官询问,原来,原告薛某认为,自己已经委托了律师,可以不用到庭参加诉讼。随后,在联系薛某到庭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也已按时到庭,于是先询问被告的意见,通过电话组织双方先行调解。但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被告也不愿再等了,而此时,距离开庭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小时,原告薛某仍然没有到庭。
法 院 认 为
原告薛某作为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书面申请,亦无其他法定理由,依法应裁定按撤诉处理。同时,法官也将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反馈给对方,希望双方多为孩子考虑,多加强沟通交流,为孩子共同创造利于学习、生活的环境。
裁定作出后,原告薛某不服裁定,认为法庭没有交代她必须到庭,想要提起上诉。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
法 官 提 醒
离婚案件因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存续与否,具有它的特殊性,解除还是维系家庭关系,应当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同时,夫妻双方生活多年,各家情况均不一样,家庭矛盾大大小小,当事人到庭说清楚,也能让承办法官了解各自的真实情况和矛盾所在。再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而感情之事微妙复杂,庭审之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只有当事人才有发言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文字:董亚萍
编辑:吕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