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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宣讲+典型案例发布 曲靖法院3.15主题宣传“变脸”
  • 发布日期:2024-03-19
  • 阅读量:89767

3月15日,曲靖全市法院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助力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市场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

中院

3月1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资深民事法官到主城区南城门广场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

活动现场,法官们边向市民朋友们发宣传资料,边介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遇到纠纷如何解决,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科学、理性、安全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会泽

3月14日下午,会泽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来到会泽公园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激发消费活力”普法宣传活动,为消费者宣传讲解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引导群众理性消费,遭遇侵权行为要正确选择维权途径,做到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当天,会泽法院还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座谈会议,针对会泽法院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件情况,重点围绕三农产品、食品、美容保健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商品和网络购物等消费方式,就如何从商品生产、经营、销售端做好普法宣传、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减少消费纠纷、激发消费活力,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纠纷的审判执行工作等方面进行交流。

宣威—发布典型案例

走街串巷卖假药,收获刑罚“五件套”

孟某某、何某某无药品销售许可证,走街串巷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元;支付惩罚性公益赔偿金人民币 6300 元;判令二被告人在曲靖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开宣判后,二被告人认罪伏法,主动缴纳罚金及惩罚性公益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道歉。

2021年8月起,被告人孟某某及其配偶何某某在无药品销售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向未持有相关资质的陌生人处购进新版痛除根特效药、强力追风胶囊灵、新版肩周炎腰腿疼特效药、新版痛风特效药,后在宣威市某街道集市上销售被当场查获,二人售卖上述药品非法获利400元,二被告人的销售金额按照法律规定以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合计为2100元。经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重打击食品药品知假售假行为。对二被告人“五连罚”,就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从严从重判处。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身体不适不要听信“特效药”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同时郑告经营者,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富源

3月15日,富源法院组织干警到金城广场开展“营造法治环境 激发消费活力”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一大早,干警就来到广场,在人流密集处设立了法律宣传咨询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在消费过程中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商家霸王条款和网络购物受骗上当等问题,同时,还特别提醒老年群众要警惕金融投资骗局、低价旅游团骗局、保健品营销骗局等常见专坑老年人的骗局。干警们耐心热情的答疑解惑,生动且贴近生活的宣传资料发放,迅速引起了来往群众的共鸣及咨询的热情。近两小时的时间里,前来咨询法律问题和领取宣传资料的群众络绎不绝,现场气氛热烈。

当地干部群众表示现在市场上确实存在知假售假、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法院这样的宣传活动非常好,宣传与老百姓每天生活息息相关,今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就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沾益—发布典型案例

经营者死亡,我买家具交的定金咋办?

赵某某在曲靖市某商城经营一家家居店。2022年8月,韩某某到赵某某经营的家居店处购买沙发、床架、床垫、床头柜共计11379元。赵某某向韩某某出具《曲靖某商城定/销货合同单》,合同单中明确约定了供货方为家居店,购货方为韩某某。订货当天,韩某某便通过微信支付了赵某某3000元定金,双方约定送货时间为2022年12月。送货时间届满后,韩某某多次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均未接。后商场工作人员告知韩某某,赵某某于2023年1月因病死亡,不可以拉家具。

2023年2月,曲靖某商城对赵某某店内的货物进行盘点处置后,该商城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赵某某所处家居店场所租赁给他人经营使用。

因所支付的定金无法返还,韩某某于2023年3月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家居店、曲靖某商城返还其已支付给赵某某的定金3000元。诉讼中,韩某某又申请追加赵某某的父母赵某甲、赵某乙作为被告。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韩某某到曲靖某商城购买家具,并进入商场内赵某某经营的家居店选购,韩某某与赵某某之间虽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韩某某在赵某某经营的家居店内选购家具,并向经营者赵某某交付货物定金,韩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成立。由于家居店的经营者赵某某在合同未完全履行时死亡,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韩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因事实不能履行而解除。由于家居店是赵某某个人经营,对于经营期间的债务,应由赵某某负责偿还。赵某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赵某某的女儿付某的监护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予以确认。赵某某的父母赵某甲、赵某乙作为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电话中提出不愿意继承,但未书面明确作出放弃继承,因此,依法应在继承财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韩某某请求赵某某的继承人赵某甲、赵某乙承担退还货款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主张成立。但赵某甲、赵某乙二人承担的责任以其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

关于曲靖某商城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除了法定的连带责任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连带责任。曲靖某商城与赵某某签订《曲靖某商城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曲靖某商城不是韩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根据其与赵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和赵某某使用的《某商城定/销货合同单》的内容,曲靖某商城对赵某某的经营活动享有一定合同权利和负有一定合同义务。首先,从赵某某与曲靖某商城签订的合同来看,曲靖某商城对家居店在日常经营及销售服务等方面有较强的监督管理职责。其次,曲靖某商城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管理。再次,曲靖某商城在租赁合同中和销售合同中都有愿意承担商户合同责任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韩某某作为消费者,由于赵某某已经没有继续经营,可以依法请求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责任。韩某某请求曲靖某商城承担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赵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返还原告韩某某定金3000元。二、被告曲靖某商城对第一项判决的3000元款项承担连带退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3月15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干警分别到车站记忆和花山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台现场答疑等形式,向过往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干警们以案说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答疑解惑,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和维权意识。

此次活动共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50余份。

罗平

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中心法庭党支部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良好时机,结合主题党日,开展法治护航“3·15”普法活动。

在板桥镇东胜广场,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单及解答消费问题的形式,与消费者面对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消费、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进行了讲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条文进行解读。

鼓励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法治意识、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清楚地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如何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当天,法庭干警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进行矛盾调处,共接收群众咨询20余人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民法典》等宣传资料40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