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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结果悲剧了
  • 发布日期:2024-03-22
  • 阅读量:28549

我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执行裁定书,但我并不直接欠申请执行人的钱,也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不可以不搭理?

不可以。协助执行人拒绝协助执行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因拒绝协助执行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01

案件回溯

师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申请人吴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到A公司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王某在A公司处尚有待收回工程款百余万元,执行人员随即向A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某在A公司处待收回的工程款。

之后,A公司将师宗法院扣留的涉案款项分两次支付至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某并未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吴某,仅向申请人吴某支付了一部分。

A公司未按照师宗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执行裁定书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师宗法院根据协助执行人的行为及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对A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时责令A公司限期追回违法支付的涉案款项。


02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觉得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也有一部分协助执行义务人和被执行人关系密切或者害怕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愿意或是不敢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因拒绝协助执行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需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