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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贩毒 获刑8年并处罚金
  • 发布日期:2023-06-28
  • 阅读量:56953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

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贩毒更是害人害己

近期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赵某因贩卖毒品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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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间,赵某先后共十次向吸毒人员宁某贩卖毒品“小马”共计120颗,净重10.2克;2021年1月17日,赵某在宣威市A饭店售卖1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给宁某;2021年1月18日,赵某在宣威市B饭店售卖1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给宁某,随后抓获赵某时从其手里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79颗,经称量净重7.44克,经检验:毒品可疑物“小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赵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1月19日因吸毒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多次贩卖毒品20.19克,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赵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身上、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赵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7.44克,应当认定为赵某贩卖的毒品。赵某在不同的时间、通过转账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应认定为多次贩卖毒品。


最终,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