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马龙法院院长何福浩担任审判长,马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在曲靖市马龙区王家庄街道种植蔬菜期间,为灭土蚕,在明知“毒死蜱”为国家禁止用于蔬菜的农药情况下,仍将“毒死蜱”喷灌在黄白(大白菜)上。2021年10月26日,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检验了贺某种植的黄白(大白菜)。经检验,该样品黄白所检项目中“毒死蜱”残留量为0.098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蔬菜)中农药(毒死蜱)最大残留限量0.02mg/kg的国家标准。贺某在抽样检测后20天左右,在检验结果出具前,将被抽检批次黄白(大白菜)以人民币7800元的价格出售,流入市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种植、销售的黄白(大白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无视他人身体健康,将国家禁止用于蔬菜上的农药“毒死蜱”用于浇灌蔬菜灭土蚕,并将“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出售,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造成的损失,判决被告人贺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向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马龙区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判决当庭宣判后,贺某表示不上诉。
为进一步扩大教育效果,马龙法院邀请了当地农业农村局职工、农产品种植户、销售商代表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审判长结合案情就涉及到的《刑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知识为大家进行了普法教育。
法官心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在此呼吁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经营者,要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