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但家住会泽县新街回族乡某村的被告人吕某1,却因酒后一言不合就放火烧邻居家的房子,最终也因触碰刑法被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邻居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吕某1酒后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会泽县新街回族乡某村村民吕某2家、庄某家、吕某3家、吕某4家堆放在村里用于喂养牲口的包谷草垛,导致吕某2、庄某家、吕某3、吕某4、代某五户人家的包谷草垛被全部烧毁,还导致吕某2家的三间厢房被烧毁、一间大房子被烧损及房内的洋芋、家具等物品被烧毁。
经鉴定:被燃烧毁损物品损失价值6万余元。被告人吕某1 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其放火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经会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1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1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1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1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被告人吕某1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经济损失5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2700元。其余被害人因与吕某1为亲属关系,放弃对其民事赔偿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高,我国刑法对其打击也较为严厉。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放火一时爽,后果很严重”,放火是一种法律严厉惩处的行为,其不仅可能威胁生命、财产,还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极大隐患,具有极大破坏性。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法网恢恢,犯罪嫌疑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